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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合伙拆鸡舍1人摔下身亡 7工友每人被判赔1.8万

本报讯(记者林慧婕通讯员李金星)新洲8个人一起拆鸡舍,其中一人摔伤后不治身亡,其他7人也有责任,每人被判赔偿18000元。

2015年9月29日,姜某某打电话联系郑某某,说他家的养鸡场有十几间鸡舍要拆除。次日,郑某某邀约叶某某、金某某、高某某、死者程某某等7人,各自带铁锤、安全帽一同到姜某某的养鸡场。8人和姜某某商量,拆屋工价8000元。双方达成约定后,两人一组,从姜某某提供的木梯上到鸡舍屋顶进行拆屋施工。中午时分,没戴安全帽的程某某突然从屋顶上掉下来。程某某伤情较重,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9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万多元,家人自付6万多元,但其出院后不幸死亡。

除了妻子杜某某,程某某上有老母亲方某,下有一儿一女。多次和姜某某协商赔偿无果,程某某的4位家人听从法官的建议,将姜某某以及一起做工的7人起诉到新洲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家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9万元。

在庭审中,姜某某认为,他不是雇佣郑某某、叶某某、金某某、高某某、程某某等8人拆鸡舍,而是将鸡舍的拆屋工程发包给他们。作为发包方,他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郑某某提出,他们是临时组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一人接活,共同施工,按出勤天数平分工钱,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叶某某、金某某、高某某认为,他们一起搭伙求财,都是替姜某某打工,主要还是应该由姜某某赔偿。

新洲区法院林莉法官经审理认为,姜某某与郑某某、程某某等8人之间属于发包与承包关系。郑某某、叶某某、金某某及死者程某某等8人属于临时组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程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全体合伙人共同亏损,但程某某在拆房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造成自身摔伤无治死亡,其自身也有主要责任。姜某某将鸡舍发包给无拆除特种行业资质的郑某某及死者程某某等8人拆房,姜某某对施工过程应当负有监管责任,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有告知和管理义务;程某某不治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姜某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