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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粮食收购者的哪些行为会受到重罚?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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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有下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购粮食100吨以上的;
  (二)未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
  (三)已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仍然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收购粮食1000吨以上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下列情节属严重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欠付售粮款达2个月以上,经两次警告后仍拖欠或拒付售粮款的;
  (二)两年内重复出现拖欠或拒付售粮款行为的;
  (三)因拖欠售粮款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列情节属严重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经警告后仍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二)两年内重复出现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三)因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不足3年,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下列情节属严重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五)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不履行保持最高库存量与最低库存量义务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下列情节属严重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一)在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有压价收购或抬价销售行为,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
  (二)在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供应断档脱销,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损害国家、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利益,购销数量在1000吨以上的。
  
第三十条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下列行为属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拒不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违抗湖南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拒绝提供征购或征用的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的;
  (六)湖南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