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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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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投资与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5]1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以下简称大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发挥效益。
发改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编制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并负责衔接平衡;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负责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运营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不得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建设。工程应具有达到设计日产气量需要的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对于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应有数量足够的发酵原料,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供给应达80%以上;并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单位,其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资质,并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 大型沼气项目日产沼气量应达500立方米及以上,生物天然气工程日产生物天然气量应达1万立方米及以上。
大型沼气项目给农户集中供气的,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支持沼气用于发电上网、农户供气、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八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应做好项目备案及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或省级其他专项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后,可按程序分权限逐级报送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大型沼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由市州或省直管县发改部门审批。生物天然气工程由省农委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报省发改委审批。生物天然气工程审批前,省(市州)发改部门会同省(市州)农业(农村能源)部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或委托评估论证,对其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安排原则、申报要求和有关规定以及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
大型沼气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生物天然气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在市州或省直管县发改、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联合上报基础上将批复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择优上报国家,申请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及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其中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
第十一条 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备核。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程序上报,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备核。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投资计划调整须上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拟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均须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或湖南日报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拟安排投资等信息。凡申报项目,视同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组织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安排了中央投资的项目,要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配套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及宣传培训等。
第十五条 中央、省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应拨付县级财政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推行财政资金管理报账制,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分批拨付。对于已完成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到位30%的项目,方可开始拨付中央和省投资;预留20%的中央和省投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项目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从事大型沼气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从事生物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必须有从事过沼气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从事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有相应数量的中高级沼气生产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对农村沼气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或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将主体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并停止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省级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后的30日内,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编报。大型沼气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州农业委会同市州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即可,不予批复。规模化生物天然气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农委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即可,不予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后2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改部门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备案。延期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天。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且不申请延期、或已超过延期时限的项目,当地发改、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省农委撤销项目投资计划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依法依规选择有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仪器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关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理日志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试运行正常2个月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发改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核实后报市州发改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并由市州发改会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在20天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发改委和省农委视情况进行抽查。
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试运行正常2个月后,由项目单位向省发改委和省农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在20天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要责成项目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程建成后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且无正当延迟理由、或者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不再拨付预留20%的中央和省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组建专业机构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同时配合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和信息搜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对沼气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做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信息的搜集、汇总与报送工作,加强档案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农村沼气工程的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
第二十八条 农村沼气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农村沼气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沼气工程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州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发改部门应每半年将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情况汇总报送省农委、省发改委。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每月报送一次。
第三十一条 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建成后要接入农业部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对于具备条件的大型沼气工程,可根据需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各级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或农村沼气工程专业化运营机构做好上述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稽察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中央、省投资的重要依据。省发改委、省农委将根据需要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在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和省级投资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取消投标(从业)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因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在审核项目时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较大等情况,省发改委、省农委将核减或取消该市州或县市区后续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中未规定或未涉及的有关农村沼气工程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