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指间娱乐网2017-11-01 热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网店"刷单"或被罚200万

(原标题:网店“刷单”或面临最高200万罚款)

南都讯昨日上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三审稿中,网店“刷单”作为虚假宣传行为被明令禁止,情节严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网店“刷单”等虚假宣传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增设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提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概念规定比较宽泛,仅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使‘刷单’等行为是否算虚假宣传有争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介绍,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把虚假交易列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实际上是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虚假的用户评价方式对于自身商誉、产品销量以及用户口碑进行宣传,是虚假宣传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据此,可以对“刷单”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这是为了限制“刷单”行为做的特殊规定。他表示,互联网发展产生新的业态,一些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好评、销售量的现象不绝。“这种不正当竞争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规是对市场变化产生的突出问题做出规范。”

仿冒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有限制条件

草案二审稿中,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标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