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12月16日晚公告,公司于12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告知函:鞍钢集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批复,同意鞍钢集团无偿划入辽宁省朝阳市国资委持有的凌钢集团7%股权。
2023年7月31日,凌钢股份收到朝阳市国资委的通知,获悉朝阳市国资委与鞍钢集团已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凌钢集团49%股权进行了交割,凌钢集团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10月10日,朝阳市国资委与鞍钢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约定朝阳市国资委将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凌钢集团7%股权。本次划转已取得朝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本次划转前,鞍钢集团除持有凌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凌钢集团49%股权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凌钢股份其他股份或对应的表决权。本次划转前,凌钢集团持有凌钢股份10.54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97%,为公司控股股东。朝阳市国资委持有凌钢集团41%股权,并通过受托表决权方式取得辽宁省财政厅持有的凌钢集团10%表决权,为凌钢集团控股股东、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
本次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将持有凌钢集团56%股权,成为凌钢集团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将通过凌钢集团间接控制公司10.54亿股股份,占凌钢股份总股本的36.97%。凌钢股份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凌钢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朝阳市国资委变更为鞍钢集团。